花蓮縣幼兒園招生網
幼兒園招生網
114學年度作業時程
有關本縣114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作業期程,依據113年3月18日「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依照下列期程辦理:
1.招生公告(名額公布):114年5月15日至5月31日。
2.家長登記(紙本/線上):自114年6月2日上午8時起至114年6月5日下午4時止。
3.抽籤日期(自由到場):114年6月9日上午9時。
4.錄取公告(紙本/線上):抽籤後隨即公布錄取名單。
5.報到日期(現場報到):114年6月16日。
線上報名需準備的文件(電子檔)
一、所有幼兒都需準備的:
1.新式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申請的電子戶籍謄本。
2.所有證明文件若為pdf檔,請確認沒有設定密碼保護,以供園所審核。
3.若使用手機拍攝,請在光線充足的環境下保持穩定再拍攝,影像檔只收 jpg、jpeg、png 三種格式。
二、第一順位:
1.低收入戶子女:需提供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2.中低收入戶子女:需提供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或暫緩入學幼兒):需提供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暫緩入學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證明文件。
4.原住民:需提供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並記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需提供本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需提供家長的身心障礙手冊。
三、第二順位:
1.公立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直系血親適齡子女:需提供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明。
2.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或學校,其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一親等直系血親適齡子女: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第三順位:
1.經本府安置寄養之幼兒:需提供本府安置寄養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園所自訂順位:
1.依各園所招生規範,提供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114學年度入學年齡規範
出生日期區間 | 年齡 | 114學年入學 |
---|---|---|
108年9月2日~109年9月1日 | 5足歲 | 大班 |
109年9月2日~110年9月1日 | 4足歲 | 中班 |
110年9月2日~111年9月1日 | 3足歲 | 小班 |
111年9月2日~112年9月1日 | 2足歲 | 幼幼班 |
112年9月2日~113年9月1日 | 未滿2歲 | 115年入學 |
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 1130052003號函
一、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各園)新生入園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園招生程序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
- 招生公告日期: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 申請登記日期: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五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不含週六、日)。
- 登記地點:本縣各公立幼兒園。
- 抽籤日期:每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錄取名單公布日期:於公開抽籤後,隨即公布錄取名單,並以書面通知幼兒家長或監護人。
- 報到日期:每年六月十五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註冊日期則由各公立幼兒園另行通知。
- 各公立幼兒園幼兒錄取名單,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列冊函報本府備查。
(二)非營利幼兒園
- 每年六月四日前完成招生公告、登記及抽籤等相關程序。
- 登記地點:本縣各非營利幼兒園。
- 報到及註冊日期,由各非營利幼兒園另行通知。
- 各非營利幼兒園幼兒錄取名單,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列冊函報本府備查。
三、各園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記:
(一)優先入園資格:
- 第一順位:凡幼兒符合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優先入園辦法者,得於招生名額內依前開辦法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優先入園。
- 第二順位:
- 公立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直系血親適齡子女,得於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內申請優先入園。
- 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或學校,其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一親等直系血親適齡子女得申請優先入園。
- 第三順位:經本府安置寄養之幼兒,檢附本府安置寄養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優先入園。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 員工子女、孫子女。
- 需要協助幼兒。
(二)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並抽籤列出備取生,於報到未滿額時,依抽籤先後次序遞補,備取名册至該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失效。
(三)各園由年滿二足歲至入國小學齡前之幼兒自由登記,遇競額(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出可招收名額)時,以滿五足歲者優先錄取,滿三足歲且原已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得依志願於新學年度留園直升就讀,無須另行登記抽籤,各園應按扣除直升入園人數後之餘額,公告招生。不留園且欲至其他公立幼兒園就讀者,須重新登記,遇競額時,應參加抽籤。
(四)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若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應繼續招生至滿額為止。
(五)雙(多)胞胎幼兒籤卡是否併同或分別抽籤,得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並出具切結書,且以第一順序進行抽籤。抽籤前,各園應將前述決定予以公告,以維招生作業之公平、公正、公開。
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優先入園辦法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優先入園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 1130101433A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本縣各鄉(鎮、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四條
需要協助幼兒具備下列證明文件者,得於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或暫緩入學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暫緩入學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適合就讀普通班者。
四、原住民: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本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第五條
需要協助幼兒符合優先入園人數如未逾可招生名額時,應全數錄取;如該園該班登記人數競額時,除第三條第三款身心障礙幼兒由本府優先辦理鑑定安置外,其餘第三條各款情形幼兒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六條
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達該園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且確有人力支援需求時,得報請花蓮縣政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第七條
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